众所周知,即使男女双方结婚后也不能否定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所以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婚后男女双方对于共有财产都有处置权和决定权,并且这一规定也符合现行合同法、民法总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婚姻法中夫妻地位平等原则,但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这需要明确的界定,以便更好地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和子女抚养教育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据统计,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共分为八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类,关于个人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可以参照这八类,并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男女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审判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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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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