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一般案件管辖法院的原则

民事诉讼案件中,我国企业确定自己管辖基本是一个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特殊教育情况下,也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进行居住地法院管辖(民诉第22条)。也就是说,民事法律案件情况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以及人民对于法院管辖,但如果作为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之间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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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哪个法庭应该起诉继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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