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确保城乡有序建设的政策建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政策意见》精神,支持企业战胜困难,确保经济平稳运行, 为支持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困难,确保城乡建设有序进行,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房屋中介企业和房屋租赁企业,应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如有特殊困难,无法按时纳税的,企业应依法申请延期纳税,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到疫情结束时,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损失的长期租赁公寓企业,可申请专项资金用于救助服务企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引导中锡银行机构保持房地产和建筑企业信贷的合理适度增长,不要盲目放贷、切断贷款或压贷,从而缓解企业的流动性困难。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度过防疫困难时期,确保我市实施一级防疫控制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发放;受疫情影响严重、贷款到期难以偿还的企业可以延期偿还。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的贷款,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可以展期,不还本,并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市银行保险监督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局、市公积金中心)
三、已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范围内,因疫情影响施工的,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可以申请企业,正常实施资金监管措施的企业经批准可以跨节点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房地产首次登记完成前,累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重点备案监管资金的95%。(负责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已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因疫情影响施工,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按投资计算进行调整,预售部分完成投资的25%以上(预制建筑形象进度要求不变)。原则上,每批销售规模高层商品房不低于2万平方米,多层商品房不低于1万平方米。(负责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如果上市地块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期签约,投标人可申请延期签约,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将通过邮件、快递等非接触方式与投标人协商,最迟在我市一级防控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在我市实施防疫一级反应措施期间,如土地不能现场交付且租赁费不能按期支付,企业可申请延期交付土地和延期支付租赁费,最迟可在我市解除防疫一级反应措施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
六、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提出申请,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延期付款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负责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七、因疫情影响造成土地出让复工延期,不能按期完成的,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全市实施一级反应措施期间的防疫措施不计违约责任;不能按期竣工验收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将顺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园林局)
八、在我市实施一级防控应对措施期间,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率先组织开展网上房展会,简化手续,依托前台服务,实现“无会议”政府服务,帮助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方便交易。(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
九、租赁房屋属于中小企业国有资产的,免收租金1至3个月。鼓励其他业主对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租金由双方协商确定。城市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优先支持和帮助房屋租赁企业联盟落实救助措施,并鼓励互联网平台在防疫期间降低或降低港口使用费。(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县)区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十、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时间恢复建设的项目,建设期顺延;不能按原工期完成的,应重新合理确定工期。(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县)区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十一、施工单位不得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或违约时间扣款等。以建设单位加快工程进度为由,除建设单位故意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外,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县)区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十二、因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按照《关于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设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石〔2020〕4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县)区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十三、国有投资项目不得由建设单位出资,项目付款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如果早期未按合同付款,应尽快支付;受疫情影响,资助企业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支付比例和进度可适当提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各建设单位、市(县)区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十四、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根据期中测量结果和工程交付时间节点支付工程款。(负责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市(县)区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5.为有效保证防疫相关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业主可通过非招标方式采购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防疫应急设施等建设项目,或在招标过程中酌情缩短相关期限。(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县)区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6.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全面推行“不开会”审批,实行项目备案制。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后监督加快手续办理。住房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复工的指导,主动提供现场服务,支持企业尽快复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相关部门、市(县)区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7.其他与企业经营成本、资金支持、稳定岗位就业等相关的配套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政策意见》执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确保经济平稳运行。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发布于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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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无锡对租赁房屋属于国有资产的中小企业免收一至三个月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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